2015年6月9日 星期二

消失在視線中的黑天鵝

由於第三個故事的情節比較複雜,受害人與關心她的人討論過了,他們不認為現在的台灣社會能夠正確評價她的遭遇,所以結果很遺憾地,我不能說這個故事。

但是,我個人認為她的故事很有啟發性,涉及到的意義層面也比前兩個故事多,非常希望以後能有機會完整地講述。在此之前,我們先把決定權交給時間吧。

話說回來,在聽過前兩個故事以及一些數據後,應該有部分讀者對新聞中主角的看法會有所改變,不管你是從偏向「她在說謊」的主張走向「她一定沒說謊」還是「她很大可能沒說謊」的主張,你應該有開始意識到,由於知識和經驗的匱乏,人非常容易滿懷自信地下錯誤判斷。

就連在我寫了上篇文章之後,依然有人堅持新聞內文所提的「供述不一」「七個月時長太久」「對拿刀的記憶怎麼會混亂」等等細節足以證明少女在說謊,這些顯然都是主觀推測,我相信提出這些堅持的人都不曾做過受害人。

根據少量證據,相信自己所想的一定是對的」未嘗不是種危險的思考方式,這裡我想分享一個著名的訪談影片,前天朋友才推薦給我看,我覺得很有趣。



影片標題叫「你能解決這個問題嗎?」

主持人在街頭分別詢問三組不同的人:「我在心裡有個規則,把按照此規則的三個數字告訴你們,你們可以再提出三個數字,讓我回答符合或不符合規則,繼續問,直到你們猜出我心中的規則為止。這三個數字是 2、4、8。你們發現規則了嗎?」

三組人都點了點頭。接著一起提出了他們的數字:「16、32、64。」

主持人回答:「對,符合我的規則。我的規則是什麼?」

大家都回答:「你的規則就是前一個數字乘以 2 得到的結果。」

主持人說:「不,那不是我的規則。」

回答者一起露出了疑惑的臉。

他們繼續向主持人提出不同的數字。

「3、6、12?」

「符合我的規則。」

「10、20、40?」

「符合我的規則。」

「你確定不是乘以 2?」

「真的不是。」主持人再次堅決地回答。

「5、10、20?」

「符合我的規則。」

「100、200、400?」

「符合我的規則。」

「500、1000、2000?」

「符合我的規則。」

「好吧,那麼我決定給一組我覺得不會符合你規則的數字 -- 2、4、7?」

「符合我的規則。」

「什麼?你的規則應該是…任意三個數字吧?」

「不,那不是我的規則。」

「怎麼可能!」

「哈哈,不過你的方向有接近了!」

路人半信半疑地繼續提出數字。

「3、6、9?」

「符合我的規則。」

「5、10、15?」

「符合我的規則。」

「1、2、3?」「7、8、9?」

「符合我的規則。」

「真的?」「我不相信這種事。」


受訪對象開始露出狐疑的神情,懷疑主持人在耍他們。他們繼續提出「8、16、39」「1、7、30」之類的越來越隨機的數字,而主持人的回答永遠是「符合我的規則」。


就這樣,訪問持續有一段時間後,有個人提出一組數字,終於讓主持人回答「不符合我的規則」。









那組數字是「10、9、8」。

他身邊的人馬上恍然大悟發現了規則。





你的規則就是,由小到大?


這麼簡單的規則,三組人有一組未猜出,另外兩組人則如此費時才得出答案,中途他們甚至一度都認為這種規則不可能存在。

此實驗是主持人受到塔雷伯(Nassim)的《黑天鵝 Black Swan》一書啟發而做。


「黑天鵝」是影響力極大但極為罕有的事件,依照過去經驗,這種事件發生機率極低,人們常認為這類事件不可能發生。黑天鵝的存在,顛覆了人們習以為常的思維模式,因為人們最常以過去發生的無數次事件,來證明某件事確實為真。

過去人們見到不計其數的天鵝都是白色的,因此習慣推論「所有天鵝都是白色的」。但只要找到任何一隻黑天鵝,就足以否定「所有天鵝都是白色」這個命題。



這個理論跟之前提到的新聞有什麼相關呢?

我們在用「通常」「大多數情況」這種假設做推導時,很容易忽略「通常」跟「永遠、絕對」之間的差異,但在科學方法裡,99% 跟 100% 的差異必須被強調。

不了解實際情況,任何推論終歸只是推論,不能成為定論。因為:


That's how science goes about to "prove" a hypothesis, by trying to disprove it.

科學證明一個假設的方法,是證明其他假設是錯的。


所以案情中「供述不一」代表的是什麼?

代表的是「證詞前後有出入」僅此而已,並不代表「證人在說謊」,因為造成結果的原因同時存在「壓力太大」「失憶」「表達能力有限」等諸多可能性。


美國法庭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冤獄率,採用直接證據(台灣目前還是採用間接),就是出於對科學辦案的貫徹。


再多舉一個例子好了。


1980 年在澳洲發生的歷史著名冤案中,林迪張伯倫 (Lindy Chamberlain) 聲稱女兒被野狗叼走,可是女兒的衣服卻被發現「整齊地折疊放在荒郊野外」「衣服上沒有動物唾液」。一系列的間接證據,導致林迪最後被判苦役無期徒刑(因案發所在州已廢死)。


林迪雖辯稱「有一件外套遺失了,可能是因為這樣,沒有動物唾液」,可想而知,陪審團沒有人相信她。

我們現在回頭去看這個事件,當時全澳洲的人都想殺了林迪,所有人都認為「衣服被疊起來太扯」「100% 確定林迪在說謊」。

結果呢?

4 年後,林迪所說的外套真的被發現了。有野獸撕扯的痕跡。

她說的話被證實後,檢方才接著意識到「衣服恰巧以被折疊的樣子落在野外」的事情不是完全不可能發生。「不能無視例外的存在」之辦案原則,也適用於從前許多依賴間接證據就判刑的案件,如果早點發現,可以避免多少悲劇的發生…。

好了,再扯呢,可能就要扯到為何被告人權利與受害同等重要、為何我們需要立法保護被告,然後扯到廢死,就是牽扯不完的一鍋爛粥了。對林迪的案件,先點到為止,我想以後應該有機會再詳細介紹一番。


嘰里呱啦寫一堆,和前篇同樣,想要表達的東西應該很清楚了。

做任何判斷前,請不要忘記黑天鵝,牠存在於湖面,只是你沒看見